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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史墨生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财保9号申请保全人:史墨生,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希沃观抵1栋1单元2002室,身份证号。被保全人:王发强,男,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司机,住石家庄市灵寿县青同镇护驾町村西大街西5排2号,身份证号。申请保全人史墨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保全人王发强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保全人以2017年7月13日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保全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申请保全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7月10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告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书、被保全人应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保函担保,为防止肇事车辆转移,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保全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保全人王发强驾驶的牌号为冀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地点为矿区恒通机械事故停车场(平涉路交警队对面)。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梅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李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