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侠、吴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侠,吴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伟。被执行人:李侠,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6日,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吴素容,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在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侠、吴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侠、吴素容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应承担受理费4300元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侠、吴素容银行无存款,有车辆登,查封的车辆实际未控制、无工商、房屋产权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侠、吴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4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