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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5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周正英申请执行王强、罗坪安、威远县佳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英,王强,罗坪安,威远县佳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正英。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罗坪安。被执行人:威远县佳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正英与王强、罗坪安、威远县佳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强预购有82.42平方米商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强预购的位于本县严陵镇商住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