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彦梅,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杰,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淙娟,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目前证据不足,待收集证据后对混凝土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闻喜县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 李满良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