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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95号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长青,该中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立案。原告诉称,被告将其开发的“三江共和城”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的桩基检测事务委托原告承揽,为此,双方按照工程开发的时间进度分期签订多份检测合同。其中,从2012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分别签订了五份《桩基检测合同书》,针对不同楼盘开展桩基检测工作,合同总金额3122154元。嗣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但被告罔顾原告历年的催款要求,长期拖欠应付的检测费。被告的欠费行为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的困难,并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引起“黄石市清欠办”的高度关注,于2016年底严厉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偿付欠款。被告书面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偿付欠款,实际上仅支付10万元进行敷衍塞责,截止当下,共拖欠检测费3022154元。另外,根据检测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每天按合同标的额的1‰承担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的违约金共计2503900.61元。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因建筑物桩基检测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依法将本案移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桩基检测合同书》属于承揽合同,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而原、被告签订的《桩基检测合同书》约定“双方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