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冶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冶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81刑初489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冶,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城市。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7年2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7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未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延彤、邹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冶于2016年12月期间,在其海城市自己家分两次容留周某某(女,1999年8月22日出生)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孔冶于2016年2月4日夜间,在海城市自己家中先后容留周某某、卢某某、刘某1、张某某吸食毒品,并贩卖100元冰毒给张某某、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卢某某、刘某1、张某某、刘某2、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海城市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冶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孔冶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蔡洪玲人民陪审员 曲艳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