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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顺越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水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顺越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黄水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557号原告:泉州顺越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电子信息产业园区二期C5。法定代表人:刘川,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龙,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水龙,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原告泉州顺越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水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泉州顺越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泉州顺越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泉州顺越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佩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霞速录员  陈曾敏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