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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鹿易成与浙江尖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易成,浙江尖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市壹杯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252号原告:鹿易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浙江尖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壹杯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洪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鹿易成诉被告浙江尖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市壹杯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鹿易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人民陪审员  满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