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巴尔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和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巴尔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和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民初1213号原告:重庆巴尔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54号附1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60549214B。法定代表人:唐朝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纲,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和发,男,生于1954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巴尔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尔果业)诉被告马和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黎卫民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2月28日、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并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1日与代表忠县XX乡XX村X组的马和里、罗明琼以及被告马和发签订《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租赁忠县XX乡XX村X组452.08亩土地及地上附作物果树,用于柑橘种植生产经营,并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租金585元/亩。2017年2月6日,被告马和发未经原告准许,擅自砍伐原告租赁范围内的36根柑橘果树,且经公安机关和忠县XX乡XX村出面解决未果。被告马和发辩称:原告只租赁的452.08亩土地及地上附作物,但实际经营面积有500多亩,并且是原告自己不要他承包地上的果树,也没有按期支付租金,他才将自己承包地的36根果树砍伐后重新嫁接优质品种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原告与忠县XX乡XX村X组签订《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租赁忠县XX乡XX村X组452.08亩土地及地上附作物果树,用于柑橘种植经营。被告马和发作为社员代表,与马和里、罗明琼共同在出租方签名确认;忠县果业局、忠县XX乡人民政府、忠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也作为鉴证单位在合同上加盖了印证。该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20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租金585元/亩,随粮食价格上涨可以上浮,租金于每年4月、10月各支付50%,农户未经租赁人同意不得在租赁土地范围内种植新作物,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2017年2月6日,被告马和发将已出租给原告经营的承包地上36根柑橘果树砍伐。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忠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应公安机关要求出面协商解决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忠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XX村九组马和发砍柑子树一事调解协议”、现场照片三张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抗辩是原告主动放弃承包其柑橘树,且未支付2016年度的土地承包租金,他才将果树收回并自行嫁接新品种的,但被告未就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主张其一直依约在履行合同,并按时将租金交付给忠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代发,至今未欠付任何农户的租金,且被告的所谓嫁接对原告不会产生任何利用价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忠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重庆巴尔果从2013年承包忠县XX村九社、十社柑子园,九社社员马和发属于承包户,2016年马和发无故拒绝领承包金,并于2017年2月7日无故未经公司、村委、社同意砍伐柑橘树36株。”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该证明是忠县XX乡XX村出具的伪证,但又自认其他农户均已收到租金。因原、被告对被砍伐的柑橘树的具体损失额存在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17年3月1日,本院作出司法鉴定决定书:对被砍伐的36根柑橘树的损失额进行鉴定。2017年5月8日,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出具《备忘》一份,载明:“我室受理的原告重庆巴尔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和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室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机关一楼接待室选择鉴定机构,选择结果由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为了减少当事人的司法诉讼成本,我室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通过免提拨号咨询了该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该案的大概损失计算方法。鉴定机构回复——鉴定费用需要2至3万元,损失金额大约为3至4万元/亩。鉴定机构建议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损失,尽量由审判部门做调解工作。”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备忘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认每亩土地一般定植柑橘树40株,每株柑橘树年产量为120斤果子,果子2016年单价为1.2元-1.5元/斤,被砍伐的柑橘树重新挂果需5年生长期。被告对该备忘内容表示不认可,认为自己不是砍树,而是嫁接优良品种,但认可每亩土地一般定植柑橘树40株,每株柑橘树年产量为一二百斤果子,果子2016年单价为0.50元-1元/斤,被砍伐的柑橘树重新挂果只需3年生长期。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与忠县XX乡XX村X组签订《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租赁忠县XX乡XX村X组包含原告承包地在内的452.08亩土地及地上附作物果树,用于柑橘种植经营,其中被告马和发还作为社员代表在该合同出租方签名确认,并将自己的承包地及地上附属果树一并交付给原告经营。因此,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也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的规定,当然应系于被告。被告虽抗辩是原告主动放弃承包其土地及地上种植的柑橘树,且未支付2016年度的租金,他才将果树收回后砍伐并嫁接新品种的,但被告未就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在合同期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出租给原告经营的土地上36根柑橘果树砍伐,导致原告对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收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并赔礼道歉,但在庭审中认可每亩一般定植柑橘树40株,每株柑橘树年产果120斤,果子2016年单价为1.2元-1.5元/斤,被砍伐的柑橘树重新挂果需5年。被告认可每亩一般定植柑橘树40株,但抗辩每株柑橘树年产果一二百斤,果子2016年单价为0.50元-1元/斤,被砍伐的柑橘树重新挂果需3年。司法鉴定机构在本院委托鉴定损失后,出于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而建议不进行鉴定,但已对损失计算方式作了初步介绍。本案是因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引发的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才能获得双赢,从而实现农村土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为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及诉累,参照原、被告对损失计算各自表述的上述意见,本院酌情认定被砍伐的柑橘树年产果120斤/株,果子单价1元/斤,被砍伐的柑橘树重新挂果需3年,即原告的损失为36株×120斤/株.年×1元/斤×3年=12960元。综上,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出租给原告经营的柑橘树砍伐,直接影响了原告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依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另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已因其违约行为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在评析中也已指出了被告的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和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巴尔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296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巴尔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法院减半收取的275元,由被告马和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到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汝溪分理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黎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