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4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自报名陈凤蓝,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远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建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武装部办公楼旁一巷子内将6颗“麻果”卖给杨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搜查出“麻果”1包(共22颗),“冰毒”5小包。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粮道街派出所,民警当着被告人周某某的面称量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时,被告人周某某突然抢夺毒品进行吞食,致使毒品“麻果”损失6颗。经称量,被告人周某某向杨某贩卖的毒品“麻果”共计0.57克;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麻果”(剩余16颗)共计1.52克;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冰”共计0.5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有犯意引诱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毒品检验鉴定书没有标明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武装部办公楼旁一巷子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卖给杨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共22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小包。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粮道街派出所,民警当着被告人周某某的面对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量时,被告人周某某突然抢夺毒品进行吞食,致使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损失6颗。经称量,被告人周某某向杨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0.57克;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剩余16颗)共计1.52克;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5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㈠定罪事实的证据:1.物证:侦查人员从证人杨某身上当场搜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的照片;侦查人员提供给证人杨某用于毒品交易的人民币300元的照片;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当场搜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的照片;查获现场的照片。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7年2月7日下午3点,我给外号叫“婆婆”的人打电话,在电话中,我问她手里有没有“麻果”,她说有,她问我要多少,我说要300元的“麻果”。大概过了20分钟,我们在蔡甸区人武部大楼边一个巷子里碰头,我将你们(警察)提供给我的300人民币先给了“婆婆”,然后她给了我6颗“麻果”,我就离开了。(2)证人蔡某的证言:2017年2月7日16时许,我在蔡甸区人民武装部旁巷子内,看到一个撑着彩色伞的40多岁的女的和杨某交易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3)证人龙某的证言:2017年2月7日16时许,我在蔡甸区人民武装部旁巷子内,看到一个撑着彩色伞的40多岁的女的和杨某交易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收缴毒资300元,“麻果”6颗,从女的袖口掉出1袋毒品,里面有“麻果”22颗,“冰毒”5小包。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17年2月的一天下午,我接到一个男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讲要6颗“麻果”,我告诉他,我在麻将室这里,刚过一会儿,我出麻将室,就看到那个人过来,他给我人民币300元,我就递给他6颗“麻果”,然后,他就离开了,接着,我被抓了,(警察)在我身上搜出一些“麻果”和“冰”。我怕被判长了时间,我就想干脆把它(毒品)吃了死了算了,我就抢过来吞了毒品,但没有吞多少,就被民警抢下来了。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7]第JD14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时,侦查人员从证人杨某身上查获毒品“麻果”6颗,并予以扣押;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时,侦查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人民币300元、毒品“麻果”22颗、毒品“冰毒”5小包,并予以扣押。6.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实:收缴的塑料管装红色片剂1包,净重0.57克;收缴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净重1.52克;收缴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5包,净重0.53克。㈡量刑事实的证据:1.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7日16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粮道街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武装部旁一巷子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周某某抓获。2.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时,自报姓名陈风蓝,侦查人员将其送至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时,看守所民警辨认出其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的周某某。(2)侦查人员在对毒品进行称量时,被告人周某某趁侦查人员不备,抢夺毒品,企图以吞食方式销毁证据,逃避打击,民警在阻拦过程中造成查获的毒品“麻果”损失6颗,导致查获的毒品数量与送检的毒品数量不一致。3.本院(2014)鄂蔡甸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4.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1963年8月10日,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被告人周某某已经持有毒品待售,公安机关采取特情贴靠、接洽的方式破获此案,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处理。故辩护人关于本案有犯意引诱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毒品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故辩护人关于毒品检验鉴定书没有标明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洪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人民陪审员 吴清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