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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武旷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武旷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42号原告:李秀平,女。被告:武旷达,男。原告李秀平与被告武旷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秀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