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武旷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武旷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42号原告:李秀平,女。被告:武旷达,男。原告李秀平与被告武旷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秀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