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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玉珍与被告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珍,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799号原告:冯玉珍,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刘承丽,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房乡小沟村四组147号。被告: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承德市南营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郝长来,职务院长。原告冯玉珍与被告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玉珍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