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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余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号罪犯余雷,别名:余娃,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余雷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480分,兑现表扬4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