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营口蓝盾物业有限公司吕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蓝盾物业有限公司,吕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857号原告:营口蓝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赵洪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振东,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石桥是丰华颐和村。被告:吕春艳,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原告营口蓝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营口蓝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蓝盾物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蓝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营口蓝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敬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