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饶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4号楼101(A)号底商。法定代表人JUSSIPEKKALEHTIMAEKI(雷佑思),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99号2幢二层4号库D。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古岗路225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饶广俊,男,1979���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饶广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饶广俊存款6136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占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