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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琳与郑祖煌、邱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郑祖煌,邱诚,邱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84号原告:杨琳,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郑祖煌,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邱诚,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邱慧,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杨琳与被告郑祖煌、邱诚、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杨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琳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琳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