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琳与郑祖煌、邱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郑祖煌,邱诚,邱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84号原告:杨琳,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郑祖煌,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邱诚,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邱慧,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杨琳与被告郑祖煌、邱诚、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杨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琳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琳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