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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阮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阮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187号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罗国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阮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