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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友保、刘建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保,刘建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友保。被执行人刘建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建理登记所有的两部小型汽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