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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华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陈华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3155号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北段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伶俐,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洁,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华伟,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319号。主要负责人:葛亮。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伟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0元,减半收取314.00元,由原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夏云丽人民陪审员  刘 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