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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拓江江诉被告张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江江,张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736号原告:拓江江,男。被告:张海龙,男。原告拓江江诉被告张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江江、被告张海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拓江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下欠工资37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农历2月份,原告在被告工地上打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春节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3000元,并承诺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37000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张海龙承认原告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现无能力清偿全部欠款。本院认为,被告张海龙承认原告拓江江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拓江江劳务费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张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兰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