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德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德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1号楼2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李艳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阳升路5-8号新峰大厦B座附三层。法定代表人:王卿玉,执行董事。上诉人青岛德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高速海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第十二项中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的甲方为被上诉人,乙方为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被上诉人因上述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依法应当由合同约定的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