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梅忠伟、王小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忠伟,王小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忠伟,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伟,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上诉人梅忠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小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梅忠伟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人涉案股权的工商登记地在武汉市武昌区。请求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没有关于上诉人涉案股权的工商登记地的事实认定,故上诉人梅忠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