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岳林申请执行徐治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林,徐治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岳林,男,生于1991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徐治秀,女,生于1973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