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良富与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富,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良富,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富,该公司董事长。马良富与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已���押给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