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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宝志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志,中铁上海工程局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志,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宝志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03执549号、(2017)辽0703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