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董镙与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董镙,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77号申请执行人:王董镙,女,201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王波,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董镙与被申请人王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波名下所有银行存款177578.48元。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