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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游丽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丽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3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丽珠(自报),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于越南共和国,傣族,文盲,务工,暂住龙海市,户籍所在地越南共和国。因盗窃于2017年4月1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就业于2017年4月24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丽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艳梅、代理检察员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丽珠、翻译人员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游丽珠在龙海市浮宫镇田头村新海塑料厂员工宿舍三楼,趁工友王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床上枕头边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4329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游丽珠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游丽珠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游丽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游丽珠在龙海市浮宫镇田头村新海塑料厂员工宿舍三楼,趁工友王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床上枕头边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4329元。另查明,该手机已归还给被害人王某,王某对被告人游丽珠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罗某、黄某、蔡某、游某1、游某2的证言;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龙海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游丽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丽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游丽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游丽珠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丽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十日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碧祥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人民陪审员  曹严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越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