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房晓胜与卢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晓胜,卢永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05号原告房晓胜,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卢永凯,男,1988年3月4日,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房晓胜与被告卢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永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晓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永凯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晓胜撤回对被告卢永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房晓胜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校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