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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威,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户籍地句容市茅山风景区)。2016年3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6)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期间,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5日、7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威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句容市区出发,后沿12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22省道26公里加700米处(句容境内)时,因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未能确保安全通行,与正在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句容市昌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许某(男,1957年12月2日生)、孔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后被害人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威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威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已另案处理完毕。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威的供述;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人许继宝、侯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行车记录仪的截屏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院诊疗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检验记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威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改霞人民陪审员  毕庆森人民陪审员  陈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