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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598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8109W。法定代表人:杜娟,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翔峰,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