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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01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号。经营者:陈永,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熊大”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苏04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