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生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生财,男,194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社区老龄协会会长,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生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生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12时许,张某1因被告人张生财骂了其死去的父亲,于是和被害人应某来到被告人张生财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浦口村××路××号住处门口,与被告人张生财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生财抓住被害人应某的衣领,朝应某胸口打了一拳,导致应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应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外伤致左侧第2、3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生财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应某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应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生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应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张某1、张某3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生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生财能自首,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生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