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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季玉清与哈柱、呼格吉勒色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清,哈柱,呼格吉勒色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74号申请执行人:季玉清,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哈柱,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呼格吉勒色罕,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玉清与被执行人哈柱、呼格吉勒色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哈柱、呼格吉勒色罕给付欠款95411元,案件受理费91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哈柱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95411元及执行费1331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