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与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明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916号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风行路百信丽郡一期1栋1015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6141119-X。负责人:张响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灿,公司员工。被告:明红,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与被告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石泽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