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谢军与谢焕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谢焕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230号原告:谢军,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生,中专文化,住新县。被告:谢焕生(又名谢新生),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生,住新县旺城路旺城安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诉被告谢焕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谢军承担。审判员 欧阳亚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晓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