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尔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尔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794号起诉人:余尔流,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2017年7月11日,本院收到余尔流的起诉状。余尔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鄢国柱共同支付余尔流工程款642807元及其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日止)。2.由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鄢国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5日,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鄢国柱与余尔流签订《劳务泥水承包协议书》,将“开原金辉新天第”住宅小区21#、22#楼及地下室的泥水劳务发包给余尔流施工。2015年10月29日,余尔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经双方结算,“金辉新天第”项目部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节点工程款,但至今尚欠642807元未付。余尔流多次向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鄢国柱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标的的合同履行地及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鄢国柱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经与余尔流释明,其仍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余尔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致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建锋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