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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钱利全与周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利全,周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393号原告:钱利全,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芝(系钱利全之妻),女,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琴(又名周陶明),女,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平,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钱利全与被告周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利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芝、吴文进,被告周晓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利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晓琴偿还钱利全借款37000元;2.周晓琴返还钱利全土地承包金41800元;3.本案受理费由周晓琴负担。事实和理由:钱利全系周晓琴的丈夫王铁(已故)的四舅舅。2013年,王铁(原系新华村村委、新华村青春组组长)承包了新华村少丰圩青春组土地80.04亩,周晓琴在本县横埠镇谋道岔路口开办了思敏服装厂。同年3月,王铁以亟需周转资金为由向钱利全借款10万元。2014年,王铁被检查患有肝癌,无力继续承包土地,遂将其承包的少丰圩青春组土地80.04亩以660元/亩的价格转包给钱利全。嗣后,钱利全将土地承包金交给王铁,由王铁发放给各出租农户。但王铁收到钱利全的土地承包金后,并未发放给各出租农户,而是用于自己治病。2015年10月27日,王铁去世。同年12月13日,新华村干部要求周晓琴支付各出租农户2015年度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新农合费用),周晓琴表示无钱支付,遂出具借条向钱利全借款12000元,用于支付该新农合费用。经结算,周晓琴尚欠钱利全借款及土地承包金78800元。案经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枞阳县公安局横埠派出所(以下简称横埠派出所)、枞阳县横埠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华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周晓琴辩称,一、钱利全诉称的“原告多年前借现金10万元于被告丈夫王铁(现已去世)作为周转资金”不是事实。多年前,钱利全是否借过10万元给王铁,周晓琴不知道,钱利全没有告诉过周晓琴,王铁生前也未告知周晓琴。王铁于2015年10月27日病故,钱利全提交的《借条》上显示2015年9月19日、2015年10月4日,王铁先后出具二张借条,周晓琴莫名其妙,不知道这二张条据是怎么形成的,王铁借的是什么钱?无论这二张条据真假,周晓琴均无义务清偿。二、2015年12月13日,村里收缴村民新农合费用,找到周晓琴,因王铁生前是青春组组长,代收代缴本组村民的新农合费用,又因王铁生前承包了本组村民的土地耕种,以前均由王铁直接在承包金里扣缴该项费用,扣缴后剩余的承包金再发放给各出租农户。王铁生病后就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钱利全耕种了,承包金理应由钱利全支付,代扣代缴青春组村民的新农合费用亦应由钱利全负责。村民因不知道王铁生前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钱利全了,所以就仍然要求王铁支付,王铁去世了,就要求周晓琴支付。村里就让钱利全(实际承包人)先行垫付,金额为12000元,让周晓琴向钱利全出具《借条》,《借条》的内容系村干部戴福兵代为书写,当时周晓琴尚未从王铁去世的悲痛中走出来,不明就里就在该《借条》上签名。其实,该款根本就不应该由周晓琴来承担,村干部书写《借条》让周晓琴签名的做法也是错误的。三、钱利全要求周晓琴返还“原告垫付的土地承包金41800元”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2015年的土地承包金,钱利全究竟有没有交给王铁,周晓琴根本不知道。王铁从生病到去世有近一年的时间,钱利全如果给了上述款项,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在王铁生前凭亲友找周晓琴把事情讲明,但钱利全并没有这样做,而王铁又去世了,现在是死无对证。周晓琴并未收到钱利全给付的所谓的土地承包金,钱利全要求周晓琴返还没有事实根据。另外,本纠纷不属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另案处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钱利全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钱利全系周晓琴的丈夫王铁(已故)的四舅舅。2013年,王铁以660元/亩的承包价承包了新华村少丰圩青春组的土地80.04亩,周晓琴在本县横埠镇谋道岔路口开办了思敏服装厂。同年3月,王铁以亟需周转资金为由出据向钱利全借款60000元用于办厂(思敏服装厂),同年6月,王铁又出据向钱利全借款40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2014年,王铁被检查患有肝癌,无力继续承包土地,遂将其承包的少丰圩青春组土地80.04亩以660元/亩的价格转包给钱利全,钱利全用王铁所欠的10万元与王铁的承包金以及机械相互冲抵后,王铁尚欠2万元,王铁遂于2015年9月19日向钱利全出具2万元的《借条》,并将原二张《借条》撕毁。2015年10月4日,王铁因做水泥稻床,出据向钱利全借款5000元。钱利全转包后,将2015年度的土地承包金交给王铁,由王铁发放给各出租农户,但王铁收到钱利全的土地承包金后,并未发放给各出租农户,而是用于自己治病。同年10月27日,王铁去世。同年12月13日,新华村干部要求钱利全支付各出租农户2015年度的新农合费用(各出租农户每年度的新农合费用,由包田大户代缴,包田大户在土地承包金里扣除该费用后,再将剩余的土地承包金发放给各出租农户),钱利全表示已将2015年度的土地承包金交给王铁,由王铁转交给各出租农户,如果再支付就重复缴纳了,新华村干部又要求周晓琴支付,周晓琴表示无钱支付,遂出具《借条》向钱利全借款12000元(借条内容由新华村干部戴福兵代为书写,周晓琴在借条上签名)用于支付该新农合费用。嗣后,钱利全多次向周晓琴催款未果。期间,钱利全通过很多亲戚做周晓琴工作,周晓琴均答应还款,但事后均未兑现诺言。2017年2月7日(二〇一七年农历正月十一)上午,王香芝(钱利全妻子)将周晓琴大门锁住,周晓琴报警,横埠派出所副所长左玉才、赵明胜赶到现场,周晓琴承认尚欠钱利全60000元,但不愿出具《欠条》,经左玉才、赵明胜和新华村干部钱立飞做工作未果,左玉才、赵明胜遂返回横埠派出所。当天下午,周晓琴再次报警,左玉才、赵明胜再次出警,赵明胜半路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往另一个现场,左玉才与新华村干部戴曲文、钱立飞来到周晓琴婆婆钱尼无家做周晓琴工作,当时在场的有钱尼无和周晓琴的儿子王伟豪(2003年1月21日出生),周晓琴承认尚欠钱利全78800元,但不愿出具《欠条》,坚持要让王伟豪出具《欠条》,因王伟豪尚未成年,钱利全不同意由王伟豪出具《欠条》,因而调处未果。2017年4月24日,钱利全诉诸本院,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钱利全的《居民身份证》,周晓琴的《户籍证明》,王铁先后于2015年9月19日、10月4日出具的《借条》,周晓琴于2015年12月13日出具的《借条》,左玉才、赵明胜的《调查笔录》、《问话笔录》,新华村委会于2016年4月20日向横埠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要求镇政府处理钱利全与案外人王猛祥纠纷的《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钱利全与王铁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发生于王铁与周晓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王铁因家庭生产、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在王铁死亡后,周晓琴对该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王铁向钱利全借款,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钱利全依法可随时要求周晓琴归还,周晓琴拖延未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由于周晓琴当庭承认2015年9月19日、10月4日的二张《借条》均系王铁生前亲笔书写,故对该二张《借条》,本院予以认定。关于2015年12月13日的《借条》,虽然借条内容系村干部戴福兵代为书写,但周晓琴已在该借条上签名,周晓琴具有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清楚在借条上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借条予以认定。关于周晓琴尚欠钱利全土地承包金41800元(78800-37000元)的事实,根据钱利全提交的证据,结合本院调查核查的情况,可以看出证据之间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锁链,可以认定上述事实。周晓琴辩称其对上述债务不清楚或上述债务系王铁个人债务,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周晓琴的代理人提出的返还土地承包金与民间借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处理的问题,由于返还土地承包金与民间借贷虽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讼累,二者可以合并审理。综上所述,对钱利全要求周晓琴偿还借款37000元并返还土地承包金4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钱利全借款37000元;二、被告周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钱利全土地承包金4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周晓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