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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文胜、唐桂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胜,唐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文胜,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唐桂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文胜与唐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8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桂明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胜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桂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胜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桂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时效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黄侣松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