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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伟诉被告敬华国、余建军、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敬华国,余建军,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31号原告:赵伟,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定富(系原告赵伟之岳父),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佑成,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华国,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建军,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民洪,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贵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谋华,该公司员工。原告赵伟诉被告敬华国、余建军、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赵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赵伟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赵伟负担。审 判 长  吴义国人民陪审员  唐坤童人民陪审员  卓清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