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友诉被告孟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友,孟凡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96号原告:张海友,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孟凡锋,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友诉被告孟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孟凡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阚 琰审 判 员 张 艺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