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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友诉被告孟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友,孟凡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96号原告:张海友,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孟凡锋,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友诉被告孟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孟凡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阚 琰审 判 员 张 艺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