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陈某2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2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9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辩护人陈哲,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2,男,194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2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哲、被告人陈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初至案发,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陈某2租借本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二八杠”赌场,陈某2在明知上址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同意以每场300元的租金出租,张某后多次聚集赌徒参与赌博并收取“窑花”,至案发共计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7年3月1日,民警接报后至上址将相关涉赌人员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栾某某、高某某、闫某某、何某、徐某、孙某、毛某某、陈某1、严某某、伍某某、赵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户籍及被告人张某的前科劣迹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2能自愿认罪,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张某、陈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张某、陈某2继续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