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袁风举、赵昌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风举,赵昌亮,徐增云,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89号申请人袁风举,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赵昌亮,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徐增云,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朱清,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袁风举与赵昌亮、徐增云、朱清(2015)棣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2000元,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且没有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