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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芮城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超市与张根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超市,张根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63号原告:芮城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超市。住所地:芮城县XX路。负责人:郭永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山西龙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业,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现住芮城县XX乡XX单元楼,芮城县生产资料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业(系被告张根业之兄),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单元楼XX楼XX户,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师,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超市与被告张根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城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亚刚审判员  焦春涛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