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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195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晓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晓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195号原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海陵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应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军,单位总设计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保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晓霞,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钰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