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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八方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八方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八方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村。法定代表人:吴皆兵。被执行人:张文兵,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八方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6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6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