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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美丽、永康市龙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丽,永康市龙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陈美丽,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百福临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21036。法定代表人:张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丽与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9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龙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17761.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