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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利与朱豹、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朱豹,王强,闫宏英,臧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587号原告:黄利,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区五社**号。身份证号:×××被告:朱豹,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区六社。身份证号:×××被告:王强,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本区福朋市场对面同福酒馆内。身份证号:×××被告:闫宏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区六社,系被告朱豹妻子。身份证号不详。被告:臧继军,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个体司机,住××区八社**号。身份证号:×××原告黄利与被告朱豹、王强、闫宏英、臧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黄利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利负担。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