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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熊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初2224号原告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老虎沟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明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梅,女,黎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鉴定、出庭、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熊柏军,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俊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酒款3566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三、要求被告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熊柏军于2016年2月3日、3月4日、3月16日从原告处购买酒品价款为35664元,并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酒款无果,引起诉讼。被告熊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3月4日、3月16日,被告熊柏军三次从原告处购买酒品,价款共计35664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酒款无果,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丹江口源头酒订购欠单”三份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熊柏军欠原告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酒款,有被告熊柏军在订购欠单上的签字确认,其债务属实,被告熊柏军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柏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酒款35664元及违约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湖北武当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被告熊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郑隆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芸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