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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浙川与罗一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川,罗一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841号原告:沈浙川,女,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罗一雄,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沈浙川与被告罗一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沈浙川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浙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元,由沈浙川负担。审判员  王兆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