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陈梦云、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梦云,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陈梦云,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恒兴路(电厂内)。法定代表人:唐培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梦云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劳人仲裁字(2017)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应当向陈梦云支付案款5750.5元。被执行人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梦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通过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梦云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劳人仲裁字(2017)第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徐 同 海审判员 水 从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